- 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租賃住宅代管或包租業務者之營業行為認定
1.設有店面或辦公室之營業處所,其外觀、市招、櫥窗、看板、名片及廣告之內容,有明顯從事代管、包租業務之徵象,並足以使多數人認知其為從事代管、包租業務者。
2.未設有店面或辦公室之行為人,以看板、名片或廣告等足以使多數人知悉之方法,為從事代管、包租業務之表示或表徵者。
3.公開進行招攬代管、包租業務者。
4.簽署租賃住宅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包租、轉租契約書或相當於該契約書之文件者,或於該書件之受託人、包租人(業)、轉租人欄位簽章者。
5.承租他人住宅並轉租予第三人及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或代為收取租賃住宅租金、押金、相關費用或開立該收取金額之收據者。
6.代為處理租賃住宅、附屬設備(設施)之日常修繕維護或開立該代為處理費用之收據者。
7.收取租賃住宅代管費或其他類此之對價者。
8.最近一年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並足以辨識其為從事代管、包租業務者。
9.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而未領得登記證,並於最近一年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者。
10.對轉租住宅之承租人提供解說「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或相當於該確認書者。
11.其他具有明顯經營包租業務之事證者。
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可透過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5黃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